国台办:让台胞台企更有获得感和参与民族复兴的自豪感******
中新网1月11日电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1日表示,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致力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让台胞台企更有获得感和参与民族复兴的自豪感。
11日国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请发言人介绍2022年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情况,有哪些主要特点?对2023年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有何预期?
马晓光表示,2022年,我们克服新冠疫情和民进党当局阻挠限制等不利影响,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扎实推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
马晓光指出,一是在两岸同胞共同努力下,两岸经贸往来克难前行,总体保持稳定。据海关总署统计,2022年1至11月,两岸贸易总额2943.9亿美元,与2021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大陆对台出口753.2亿美元,同比增长6.6%;自台进口2190.7亿美元,同比减少2.9%。据商务部统计,2022年1至11月,大陆新批准台资项目(含经第三地转投资)5470个,实际利用台资金额19.2亿美元。两岸产业合作不断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基本稳固。
二是积极协助大陆台企克服疫情影响,保持生产经营总体稳定。各地不断优化涉台营商环境,落实落细台胞台企同等待遇,送政策、送服务上门,全力为台商台企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出台扩大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大幅降低台湾同胞特别是基层民众、青年群体到大陆创业门槛,获得台胞台青热烈响应。台企首度参与中国工业大奖评选,冠捷电子公司等8家(个)台资企业和项目分获第七届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提名奖,大陆台企获得感、荣誉感显著增强。
三是支持台胞台企参与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落实落细“农林22条措施”,支持福建漳平台创园成功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福建三明创建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推进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目前在大陆农业及食品业领域投资的台企累计已超过1万家。
四是大力支持台商台企参与国家发展战略,台商投资结构更加优化。有关省市和两岸企业家峰会等创新方式,举办形式多样的涉台经贸活动,为台商台企参加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搭建平台,提供商机。积极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引导、支持台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台商台企利用进博会、各类展销会、电商平台等拓展内需市场。支持优质台企上市,深化两岸金融合作。2022年共有10家台企在大陆A股上市,在大陆上市台企现增至57家。
马晓光强调,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致力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让台胞台企更有获得感和参与民族复兴的自豪感。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